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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海关(CBP)取消对Top Glove Corporation Bhd因“强迫劳动”而实施的暂扣令(WRO)
    发布时间:2021-09-11 15:37:00  来源:  浏览:23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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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CBP认为Top Glove在生产过程中显示出了包括债务束缚、过度加班、虐待性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扣留身份证件等多个合理但非决定性(reasonable but not conclusive)的强迫劳动指标,对Top Glove在马来西亚生产的一次性手套发布暂扣令(WRO, Withhold Release Order)。

    2021年3月29日,CBP在海关公报(the Customs Bulletin)和联邦纪事(the 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了针对Top Glove在马来西亚生产的一次性手套的调查结果,有信息显示Top Glove使用强迫劳动来生产这些手套,CBP工作人员接到指示后对这些手套实施了扣押(seize)。

    CBP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彻底审查后认为,Top Glove针对暂扣令(WRO, Withhold Release Order)实施包括向工人发放超过3000万美元的补偿,并改善公司设施的劳工和生活条件在内的行动,表明Top Glove公司已经解决了马来西亚工厂中发现的所有强迫劳动的指标。2021年9月10日,CBP更改了对Top Glove Corporation Bhd强迫劳动案的调查结果。由即日起,CBP将允许进口来自Top Glove马来西亚工厂生产的一次性手套。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发布的《国际劳工组织强迫劳动指标》,强迫劳动的指标如下:

            ①乘人之危
            ②欺诈
            ③限制行动自由
            ④隔离
            ⑤身体性暴力
            ⑥恐吓和威胁
            ⑦扣留身份证明文件
            ⑧拖扣工资
            ⑨债役
            ⑩恶劣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过度加班


    根据the Tariff Act of 1930 - Section 307 (19 U.S.C. § 1307)规定“所有在外国全部或部分由受刑罚的人通过罪犯劳动或/和强迫劳动或/和契约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货物(goods, wares, articles, and merchandise),均不得进入美国任何港口,并禁止进口。本节意义下的强迫劳动(force labor)指:由那些如果不从事劳动就将受到惩罚的人提供的所有劳动或服务,并且这些人在提供劳动或服务时不是自愿的。就本节的目的而言,“强迫劳动或/和契约劳动”一词包括强迫或契约童工。

    当存在合理但非决定性的信息表明在存在“强迫劳动”的商品正在进口至美国时,CBP专员可以依据19 C.F.R. §12.42(e)签发WRO,可以命令在美国入境港口的工作人员扣留(detain)这些货物。被扣留货物的进口商如果不及时将该货物运离美国,或无法根据19 C.F.R  §12.43的要求证明该货物不是由强迫劳动生产的,该货物将被CBP没收(forfeit)。如果该专员提供的信息足以证明该进口货物19 U.S.C. §1307的管制,其将公告正式调查结果,该调查结果将在依据19 C.F.R. §12.42(f)发布正式海关公告并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后生效。

    遇到WRO的救济方式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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