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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座回放 || 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视角看重构走私行为定义的危险
    发布时间:2023-12-01 14:44:00  作者:吴欣潼  浏览:556次


    2023年11月30日,“海关法是宝藏”系列讲座第五期在深圳顺利开展,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孙国东律师以“对《海关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走私行为定义的批评”为题,同与会人一起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稿》)改变了走私行为定义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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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座之始,孙国东律师从法律规范出发,对比了现行《海关法》及《草案稿》关于走私行为的定义,指出《草案稿》切割了走私行为,将走私行为分为通关型涉税走私行为、通关型非涉税走私行为、擅自销售走私行为以及脱离监管型走私行为,除了通关型涉税走私行为仍保留既有的构成条件“三要件”,后三种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均不需要“逃避海关监管”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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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孙国东律师点明了通关型非涉税走私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条件的变化,结合现行《海关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指出按照《草案稿》,通关型非涉税“走私”行为与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的界线将会更加模糊,前者将更容易被认定为走私行为。孙国东律师从理论出发,联系司法实践,认为如果《草案稿》获得通过,非涉税走私行为的认定门槛大幅降低,也会为非涉税走私犯罪的错误认定更加大开方便之门。

     

    随后,孙国东律师解读了擅自销售自私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条件的变化。孙国东律师分析了“擅自”与“逃避海关监管”的理论定义以及理论含义,认为如果按照《草案稿》,舍弃“逃避海关监管”作为走私行为构成条件,以“擅自”取而代之,将会强化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错误认识即“擅自销售即走私”,引起更大量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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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孙国东律师分析了《草案稿》增设的脱离监管型走私行为与现行《海关法》的规范目的、既有的司法裁判倾向相悖。孙国东律师认为如果按照《草案稿》,如果只要海关监管货物脱离监管,均定性走私行为,放松了对海关及海关缉私部门自行调查、侦查的要求,会导致错案大量发生。

     

    《海关法》关于走私行为的定义、走私行为的构成条件是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认定依据,其修改应当着重于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严重危害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进行定性处罚,并与一般性违反海关监管之规定区别开来,这样才有利于打击真正的违法行为人,营造良好的进出口贸易环境,推动海关法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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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讲解与讨论,“海关法是宝藏”系列第五期讲座圆满结束。“海关法是宝藏”系列讲座将持续更新,未完待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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