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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搬迁中的设备减免税事宜
    发布时间:2009-02-10 10:19:00  浏览:1457次
    问: 听说2009年搬厂,设备可以免税?能否介绍一下,谢谢! 答:

    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解释,加工贸易企业搬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整体搬离或部分搬离原主管海关辖区,迁至另一主管海关辖区内设立新的加工贸易企业或合并到另一主管海关辖区内同一投资主体己设立的企业并继续开展加工贸易的情况属于加工贸易企业搬迁。不作价设备在迁出、迁入企业之间的转出、转入视同原企业不作价设备进行监管。结转的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期限连续计算。根据设备的具体范围,以及最近减免税政策变化,还有一些具体规定。请您与本网联系提供进一步的信息以便我们具体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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