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2008年11月9日及以前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其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依据上述规定,贵司可享免征关税、增值税优惠,但是货物必须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在此前还需完成海关减免备案、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