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6日署法发〔2001〕420号)以及《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需继续留用、不退运出境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