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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税设备移到分公司使用是否需海关批准?
    发布时间:2009-08-17 14:19:00  浏览:1159次
    问: 你好,我们总分司在上海,2008年进口了一台减免税设备,现在宁波设立分公司,公司想把设备运到分公司使用,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海关审批?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这里“移作他用”的情形包括“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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