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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拍卖侵权货物时对侵权特征的清除
    发布时间:2009-09-24 08:54:00  浏览:1151次
    问: 海关没收了某司侵犯我商标权的货物,现要依法进行拍卖,若该批货物的侵权特征并未完全解除,海关还能不能拍卖? 答: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6号,海关拍卖没收的侵权货物,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完全清除有关货物以及包装的侵权特征,包括清除侵权商标、侵犯著作权、侵犯专利权以及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特征。对不能完全清除侵权特征的货物,应当予以销毁,一律不得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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