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6号,海关拍卖没收的侵权货物,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完全清除有关货物以及包装的侵权特征,包括清除侵权商标、侵犯著作权、侵犯专利权以及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特征。对不能完全清除侵权特征的货物,应当予以销毁,一律不得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