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通关监管
    关于进口减免税设备特定用途及监管期
    发布时间:2008-01-15 15:37:00  浏览:1729次
    问: 我司是一家三资企业,2002年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审批条目为:F031605 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生产,项目内容为:生产经营精密塑胶模具和塑胶.请问:1.从审批条目和项目内容来看,我司可否用该项目所进的免税设备生产塑胶制品?2.海关所谓的特定用途是指审批条目还是指项目内容中的用途?3.该批设备已过监管期,海关是否还会追溯过往使用情况? 谢谢解答! 答:

    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关于能否用该项目所进的免税设备生产塑胶制品,主要看贵司所生产的塑胶制品是否属原审批项目内容中的“精密塑胶模具和塑胶制品”,如属于则没有问题。2、特定用途指审批项目内容中明确的用途;3、已过海关监管期限的设备自动解除海关监管,但是对于该设备的过往使用情况,海关在法定的追溯期内可以追究,法定追溯期为解除海关监管后三年内。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