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0号,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据此,如果现在不想要了,应先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至办理持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