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预归类申请,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