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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违反规定造成的少征、漏征税款是否要滞纳金?
    发布时间:2009-03-13 11:24:00  浏览:1218次
    问: 我公司进口货物交税放行后,海关通知归类错误,要补缴税款。但我公司是根据海关的归类意见来申报的(原申报A税号,后根据海关通知删单重报改为B税号)。请问这种情况是否会涉及到税款滞纳金?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海关监管货物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非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的,应不存在滞纳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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