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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药品可否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发布时间:2009-11-02 09:00:00  浏览:905次
    我司是湖南的企业,专营进口药品,可以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在湖南的海关报关吗?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其他因海关规定或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须在属地或口岸进行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的出口货物,暂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由于进口药品属于国家指定口岸进出商品,因此,不适用该通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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