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暂时进境货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未按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