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报关单的,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海关报关单数据存储期限内补办报关单,另一种是超出海关报关单数据存储期限,应当有出口单位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和“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由外汇管理局核查后签署意见,具体规定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