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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填报手册出口合同号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0-01-11 09:05:44  浏览:1363次
    问:因国外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我司5月份用“进料料件退换”的贸易方式申报一批货物出口,8月份经国外供应商修复合格后已退回我司,不需收汇和付汇,在报关出口时我司在报关单合同协议号项录入的是电子手册的进口合同号(电子手册进口与出口合同号不同),但现在到外管局核销时,外管局说合同号应录入手册出口合同号,要求到海关更改,我想了解是否在出口时应该录入出口合同号?如果是,现在可以更改吗?谢谢!

    答: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内容,保证报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上述出口货物应填报手册出口合同号。贵司可以持相关单证向现场海关申请修改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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