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因国外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我司9月份用“进料料件退换”的贸易方式申报料件出口,10月份经供应商修理后已退回我司,不需收汇和付汇,在成品出口时我司在报关单合同协议号项录入的是电子手册的进口合同号(电子手册进口与出口合同号不同),现在到外管局核销时,外管局说合同号应录入手册出口合同号,要求到海关更改;请问是否在出口时应该录入出口合同号?
答:根据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文)第二十一条,“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内容,保证报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