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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提取变卖超期未报货物,我们可以申请暂缓吗?
    发布时间:2010-02-22 08:53:43  浏览:898次
    问:我公司一票进口货物未及时办理好相关的单证,现在刚刚超过三个月,经了解海关还未变卖。预计下周可以办理相关的手续,但海关可能会把货物当作超期未报提取变卖掉。请问我们向在申请暂缓变卖的申请是否可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后、海关决定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前申请退运或者进口超期未报进口货物的,应当经海关审核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申报进口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缴纳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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