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通关监管
    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的疑问
    发布时间:2010-08-30 08:47:40  浏览:1071次
    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规定,本表所列完税价格与应税物品实际价格相差悬殊达到3倍(或1/3)及以上程度的,经现场科级领导同意,可采取另行确定价格原则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赋; 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呢? 如果寄一台手机,价值4300rmb,那需要征多少税呢?

    答:您所述物品实际价格未超出2007年第25号公告所列完税价格的3倍,因此应按公告所列完税价格计征进境物品进口税。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