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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给外方国内子公司的市场推广费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
    发布时间:2011-06-02 08:54:39  浏览:1351次
    问:我们现在遇到一个麻烦事。我司去年开始代理法国的一个新化妆品牌在中国大陆南方数省的销售。由于此品牌知名度还较低,所以在合同中有约定由法国在中国成立的子公司及合作公司进行市场推广,代理商应支付进口货物价款的10%作为市场推广费。海关稽查发现这个约定,认为市场推广费应计入完税价格。请问海关的这种说法是依据?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答:您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理解为关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但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您所说的市场推广费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关键要看这部分所谓的市场推广费能否认定为外方公司得到利益,这需要充分地了解合约及贸易流程才能判定。如需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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