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代理某国际著名服饰品牌,需要向该公司在大陆成立的子公司支付较大金额的加盟费,或者说销售权费,合同期为五年。刚刚开始进口几批货,海关就对我司进行了专项价格稽查,认为我司支付的销售权费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我司认为这样是不合情理的,该怎么处理?
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销售权费是其中一种)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但你司向我国境内子公司支付销售权费,即销售权的权利主体是该境内子公司,所以将此销售权费计入完税价格是值得商榷的。如需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