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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给卖方的原材料价值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
    发布时间:2011-06-09 09:06:57  浏览:972次
    问:我司生产绿茶,某项包装技术国内达不到要求,我司把茶叶发到韩国去包装,然后再运回国内销售。由于境外出料加工贸易手续繁杂,所以我司是以一般贸易出口,然后再以一般贸易进口。现在海关要估价,认为我司提供给卖方的原材料价值应计入完税价格。请问海关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您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判断是否适用上述规定的关键点,是贵司以一般贸易出口原材料的价格是否低于成本。如需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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