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在进口一批货物时,海关对我司申报的货物价格提出异议,称因为我司与卖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我司如果要转卖货物的话只能卖给指定的企业,所以合同中的价格不能作为成交价格。请问海关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此外,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的,应当视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进行了限制。所以,如果贵司与卖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的第三方,则海关认为合同价格不能作为成交价格是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