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公司是注册在海南岛的生产企业,如果利用“零关税”政策进口自用设备,在到期之前卖掉的话怎么补税?
兰迪海关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补税的,税款为进口时税率乘以补税完税价格。补税完税价格以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完税价格=“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 1-“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已进口时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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