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延伸阅读: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二)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四)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五)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一)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二)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
(三)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
(四)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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