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0〕2 号)的规定,市场化采购排除的申请主体是拟签订合同自美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与报关单上境内收货人保持一致。 如果是委托其他企业进口,报关单上作为消费使用单位,其他企业作为境内收货人的,两者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并根据实际情况反馈成交记录。如果贵公司作为申请主体,后续核销时需提供与其他企业的相关关系说明。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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