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海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处罚,但是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的除外。
申辩不得加生处罚,不仅包括对当事人全部处罚在总体上加重(如增加罚没款总额、增加申辩前未告知的处罚方式等),也包括将告知当事人作出某一项处罚在幅度上加重、将告知当事人的某一种处罚方式改为对当事人更为不利的其他处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