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完税价格办法》规定,海关估价时,不得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有实际成交价格的,海关审定完税价格应当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如贵司申报的价格确实为成交价格,应当予以坚持,并要求海关以成交价格审查确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