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是海关估价的必要法律文书,应当通达当事人。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在海关审价无纸模式下,海关与企业间互相发送电子文书的发送时间即视为对方接收时间,相关审价作业时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电子文书上生成的海关和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经办人员信息即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需要纸本盖章文书,可打印电子文书后到海关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