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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如何认定低报价格走私?
    发布时间:2023-03-24 15:54:00  浏览:1128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进口北欧产的白酒,进口时因为是特殊关系,我们自行确定价格、进行申报,进口后随行就市销售,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司会构成低报价格走私吗?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你好,你所提自行确定价格要符合会计准则、商业惯例,且要向海关申报特殊关系。从我们办理低报价格案例来看,低报价格走私主要是因企业除了申报价格以外,还有另外的价款没有申报,通过其他途径向卖方或卖方授权的第三方支付。由于申报价格是低报,不向海关申报实际成交价格,从而导致偷逃税款之后果,借而被认定为低报价格走私。因此,成交价格的虚假申报是低报价格走私的基本形态,而实际的成交价格是海关认定低报价格走私之前提条件。

    本回复仅就一般情形而言,且只是原则性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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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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