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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查结论可以作为认定走私犯罪证据吗?
    发布时间:2024-04-15 23:08:00  浏览:85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在去年年底开始接受海关稽查,近期突然说转为刑事案件了,稽查结论中认定的税差也被作为认定走私犯罪的逃税数额,请问稽查结论可以作为认定走私犯罪证据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稽查结论虽然是海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的文书,但其可以作为走私刑事案件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稽查结论系公文书证,可依照上述规定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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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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