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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低报价格进口被判刑,后续又牵扯出买进口许可证的事,请问两个罪行会怎么处理呢?
    发布时间:2024-04-18 19:52:00  浏览:101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一家外贸公司的单证员,之前公司负责人因为低报价格进口硒鼓已经被判刑,但近期又牵扯到之前买单进口的事,现在又立案处理了,请问这两个案子会怎么处理呢?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贵司目前可能牵涉到两个罪名,其中,低报价格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购买许可证则涉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鉴于贵司前一罪行的判决已经宣告,故后一罪名可能被评价为漏罪。对于此种情形,《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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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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