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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犯罪是以主观故意为构成条件吗?
    发布时间:2024-05-07 20:22:52  浏览:97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在加工贸易过程中,有存在外发加工之情形,没有在国内销售,不过由于履行与国外采购商合同时比较紧急,我们使用了部分国产料,造成保税料件溢多,而这时保税料件也有部分用于内销产品,请问我司并没有走私主观故意,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走私犯罪的构成以走私行为构成(见《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为前提,并以刑法规范规定(刑法关于走私犯罪的条文及司法解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为犯罪为条件。主观故意是责任要素,即有主观故意的,要承担刑事责任;相反,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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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电话/微信: +8613902467641
      邮箱:sgd@customslawyer.cnguodong sun@landi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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