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司法实践中,“套代购”案件的偷逃税款计核通常以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适用零售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但是,“套代购”案件通常被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
综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以实际向离岛免税商店支付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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