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禁止俄罗斯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通知农检疫发〔1995〕14号
发布时间/1995-06-17 06:00:00   浏览/2341次   打印
关于禁止俄罗斯偶蹄
 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5〕14号)

各直属动植物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动物检疫所:
  根据国际兽疫局《疾病信息》1995年第八卷第22、24期报道,1995年6、7月份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地区发生口蹄疫,受感染的动物为2月龄以内仔猪。病毒分离鉴定
确定为O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俄罗斯的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通过任何渠道进境,违者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对来自(含途经)俄罗斯的船舶、航空器和集装箱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工作;
  三、加强对来自俄罗斯的旅客携带、邮寄物的检疫工作,发现上述禁止进境物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请各口岸海关给予支持配合;
  请通知各有关单位并加强宣传工作。

                              农业部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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