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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检检〔2000〕241号
    发布时间:2000-06-22 06:00:00  来源:  浏览:1833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口机电
     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2000〕241号 2000年12月1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的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7号)的精神,落实国家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促进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192号)中关于“建立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制度”的要求,国家局在外经贸部的支持下对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进行了调研、试点,按照“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原则制订了《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工作。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国家局。

           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

      为做好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国家检验检疫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模式的调整,制定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
      一、分类管理范围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机电产品,由其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按照本要求的规定,实行分类检验管理。
      二、分类管理类别及职责分工
      出口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分为:一、二、三类。
      列入一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检验监管;列入二、三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管理并实施检验监管。
      三、分类管理条件
      (一)一类管理
      1、出口机电产品生产已形成较大规模,连续二年一次检验批次合格率达到98%以上;
      2、产品是国际或国家(省、部级以上)的品牌产品;
      3、产品质量信誉良好,最近二年来未发生属生产企业责任的质量索赔或质量事故;
      4、生产企业已获得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认可的评审机构颁发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5、生产企业有完善的检验设施,配有专职检测人员,并建立了出厂检验的有关制度和机构;
      6、国家规定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必须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
      7、每年由通过CCIBLAC认可或检验检疫系统内注册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有关实验室进行一次产品安全型式试验且结果合格。
      (二)二类管理
      1、出口机电产品生产已有一定规模,连续二年出口检验批次合格率达到98%以上;
      2、产品质量信誉良好,最近一年来未发生属生产企业责任的质量索赔或质量事故;
      3、生产企业具备较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且运行正常;
      4、生产企业检验设施基本齐全,配有专职检测人员;
      5、国家规定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的,必须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
      6、每年由通过CCIBLAC认可或检验检疫系统内注册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有关实验室进行一次产品安全型式试验且结果合格。
      (三)三类管理
      未达到一、二类管理条件的均列为三类管理。
      四、分类管理的申请、考核及审批
      (一)凡要求实施出口机电产品检验一、二类管理的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二)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
      (三)考核分为书面审核、现场考核。考核前应制定考核程序并通知申请企业。
      (四)经考核,对获准实行一、二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予以公布。
      五、分类管理的检验方式及批次抽验率
      对列入分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类别实施抽查检验或批批检验。
      (一)对实行一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检疫机构的年批次抽检率为10-30%。
      (二)对实行二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检疫机构的年批次抽检率为40-70%。
      (三)对实行三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原则上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批批检验。
      六、后续管理
      (一)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信用证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的、或依据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进行计价结汇的出口机电产品,必须实施批批检验。
      (二)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抽检率检验,并做好抽查检验计划和抽查检验记录。
      (三)经抽查检验发现不合格批次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连续抽验三批。若三批中仍出现不合格的,列入一类管理的企业,应予以降级为二类管理;列入二类管理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应加严检验,扩大批次抽检率或降级为三类管理。
      (四)出口机电产品发生因生产企业责任的索赔或重大质量事故,列入一、二类管理的企业应降为三类管理。
      (五)所有降级的企业,欲恢复原来的分类管理级别,必须经过整顿,采取有效措施后重新申请。
      七、分类管理类别的转换
      (一)列入一、二类管理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截止日前60天,办理维持或转换手续。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办理维持或转换手续的出口机电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复审及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论进行检验分类管理的类别转换。
      (三)分类管理类别的转换应逐级转换。外经贸部确定的名牌企业或当地的重点出口企业,在满足其申请的分类管理类别的必备条件的基础上,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越级,但出口历史不满一年的企业不能申请一类管理。
      八、其它
      (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本要求制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局备案。
      (二)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应进行分类检验管理工作年度总结,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汇总后,于次年二月底以前报国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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