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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与办理进口许可工作的衔接问题的通知质检办检联[2003]279号
发布时间:2003-06-25 06:00:00 来源: 浏览:1806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与办理进口许可工作的衔接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检联[2003]27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第10号令)、国家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受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与进口许可证办理工作的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旧机电产品入境前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对须由商务部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办理进口许可手续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对须由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办理进口许可手续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对不须由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三、国家质检总局及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时书面审核的内容是: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国家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关要求等。
四、进口旧机电产品,经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书面审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备案。
对不须由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且符合上述要求的,直接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备案。
对须由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时,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格式见附件1、编号规则见附件2),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商务部或者地方、部门进出口机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口证明文件时使用。商务部或其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凭《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相应的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手续。
五、对须由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取得相应的进口证明文件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请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保证该项工作的衔接,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1.《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2.《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编号规则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编号:
┌───────┬──────────────────────────────────┐
│ 申请人名称 │ │
├───────┼──────────────────────────────────┤
│ 申请人地址 │ │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固定: 手机: │
├───┬───┴────┴─────┴───────────────────────┤
│申请 │ │
│产品 │ │
│品名、│ │
│规格、│ │
│数量 │ (不够可附另页) │
├───┴───┬──────┬─────┬─────────────────────┤
│申请产品产地 │ │ 制造日期│ │
├───────┼──────┴─────┴─────────────────────┤
│申请产品现状 │□使用中 □停用中 □其他: │
├───────┼──────────────────────────────────┤
│ 进口用途 │□自用 □销售 □其他: │
├───────┴──┬───────────────────────────────┤
│最终收货人及使用地 │ │
├──────────┴───────────────────────────────┤
│申报人郑重声明: │
│ 上述内容正确、属实,申请产品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
│求。 │
│ │
│ 申请人(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经书面审核 │
│ 上述规定品名、数量的旧机电产品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规范的强制 │
│性要求以及国家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关要求,拟受理该进口旧机电产 │
│品的备案申请。 │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
│ 进口机电产品 经办人: │
│ ( ) │
│ 管理专用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
备注:本联系单仅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商务部或者地方、部门进出口机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口证明文件时使用。
附件2: 《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编号规则
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共12个字符表示,前6位阿拉伯数字为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机构代码,第7、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年份,最后4位为流水号。如320000030001表示江苏检验检疫局2003年第一份《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的编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机构代码如下:
000000 国家质检总局
110000 北京检验检疫局
120000 天津检验检疫局
130000 河北检验检疫局
140000 山西检验检疫局
150000 内蒙古检验检疫局
210000 辽宁检验检疫局
220000 吉林检验检疫局
230000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
310000 上海检验检疫局
320000 江苏检验检疫局
330000 浙江检验检疫局
340000 安徽检验检疫局
350000 福建检验检疫局
360000 江西检验检疫局
370000 山东检验检疫局
380000 宁波检验检疫局
390000 厦门检验检疫局
410000 河南检验检疫局
420000 湖北检验检疫局
430000 湖南检验检疫局
440000 广东检验检疫局
450000 广西检验检疫局
460000 海南检验检疫局
470000 深圳检验检疫局
480000 珠海检验检疫局
500000 重庆检验检疫局
510000 四川检验检疫局
520000 贵州检验检疫局
530000 云南检验检疫局
540000 西藏检验检疫局
610000 陕西检验检疫局
620000 甘肃检验检疫局
630000 青海检验检疫局
640000 宁夏检验检疫局
650000 新疆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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