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会员登录
/
注册
法律服务
简体
/
繁体
手机版
English
走私刑事辩护
关税纳税争议(征免 商品归类 估价 原产地)
海关扣货与行政处罚争议
海关现场应急处置咨询
首页
关于我们
网站发布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处罚决定
归类决定
单耗标准
小视频
法律服务
全站检索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发布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说案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
>
内地-港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81号)
发布时间:2005-06-27 06:00:00 来源: 浏览:1814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于2003年12月27日签署,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为进一步做好《安排》的执行工作,针对一年来各地在执行《安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安排》执行进行的磋商,现就有关条文解释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安排》体例及与税收法规的关系
《安排》是为了避免两地对同一所得的双重征税,以两地的现行税收法规为基础,协调划分两地的税收管辖权的法律规范。在税收法规与《安排》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安排》为准。同时按照通行惯例,在实际处理《安排》与税收法规的关系时,应遵循“孰优”原则,即当税收法规所规定的税收待遇优于《安排》时,可以按照税收法规处理。
《安排》的体例与我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一般体例相同,不仅包括了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同时也包括了防止偷漏税的内容。为此,各地在执行《安排》过程中要注意防止纳税人利用《安排》的规定,在两地均不纳税。
二、关于《安排》的条文解释
(一)第二条,在澳门适用的税种
1.职业税:由原来的纳税人只限于公司职员扩大到公务员、教师等公职人员。此税种相当于个人所得税。
2.所得补充税:类似企业所得税,包括对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所得税。该项税种征收时不再附加凭单印花税。
3.凭单印花税:《安排》中所列此项税收为附加税,不做为一项独立的税种。
(二)第八条,海运、空运和陆运
1.本条适用于内地的税种除所得税外,还包括营业税。
2.第二款,鉴于运输业合作经营的形式很多,按惯例,对于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已构成内地居民法人的两地合作企业从事跨境运输取得的收入、利润,应在内地征税。
(三)第十一条,利息
由于《安排》此条对利息征税的限定税率较优惠,为防止对此条的滥用,各地在执行此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减征和免征利息所得税时,应确保享受该条待遇的人确为两地一方或双方的居民。经澳方税务主管当局确认,在澳门设立的“离岸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属于澳门居民。
(四)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
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指因受雇(一般有固定雇主)而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按照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只要满足三个条件之一,来源地有权征税。针对具体执行中两地跨境工作人员往来频繁,一天之内出入境或往返的情况,我局以国税发〔2004〕9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有关问题做了明确。对两地跨境工作人员出现的此类问题按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三、关于居民身份认定
(一)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的认定:
根据《安排》第四条有关规定,判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可依照下列程序:
1.法人居民的判定
判定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否为澳门居民时,应按澳门税务主管当局为其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对其予以确认(证明书式样附后)。同时还应对其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以及其法人证书(副本)、商业情况(如注册名称、业务范围等)予以综合考虑。
2.自然人居民的判定
对于来内地从事受雇活动或提供劳务的澳门特区个人,根据其自报居住情况、受雇或从事劳务的情况,以及在澳门所负的纳税义务,并相应查阅其所持有的身份证件、回乡证和派其来内地的公司、企业的情况以及经澳门税务主管当局证明盖章的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等进行判断(澳门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式样附后)。
(二)关于内地居民身份的认定
对具有内地居民身份的纳税人取得来源于澳门的所得要求享受《安排》待遇的,须向澳门税务当局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上述居民证明由纳税人所在的内地县(市)级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开具(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附后,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对《安排》第四条规定的居民向澳门税务当局提出申请享受《安排》待遇,应澳门税务当局要求填写的有关表格(包括1、股息利息收益,2、特许权使用费和独立个人劳务收益,3、退休金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收益,4、其他收益享受与内地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申请表)需要内地税务机关给予认证时,各地税务局应予以配合。
四、关于主管当局间的联络与协商
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安排》时发生异议,需与澳门特区联系交涉的,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澳门特区税务主管当局联络、协商。
附件:1.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居民身份证明书(略)
2.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略)
3.《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
4.内地居民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3:
《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
┌────┬───────┬─────┬──────────────┐
│申请人 │ 个 人 │ 姓名 │ │
│ ├───────┼─────┼──────────────┤
│ │公司或团体 │ 名称 │ │
├────┼───────┼─────┼───┬──────┬───┤
│经办人 │ │审批人 │ │审批日期 │ │
└────┴───────┴─────┴───┴──────┴───┘
(注:此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附件4: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民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适用于执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兹证明:
1.居住地或总机构情况:
┌─────┬───────────────────────────┐
│个人 │姓名:职业: │
│ │在内地居所或住所: │
├─────┼───────────────────────────┤
│公司或团体│名称: │
│ │总机构所在地: │
└─────┴───────────────────────────┘
2.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或将取得)下列所得:
┌─────┬──────┬──────┬─────┬───────┐
│所得项目 │支付人名称 │支付人地址 │支付金额 │支付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该人在就上述所得缴纳税收时,是《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第四条规定的内地居民。
签署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县(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chl_66042
0
喜欢
赞一下
我要提问
上一篇:
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综[2005]219号)
下一篇: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0号 关于公布2006年版《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相关推荐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9号(关于发布《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公告)
2024-04-30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2024年第4号(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2024-04-3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8号(关于开展2023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公告)
2024-04-3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7号(关于进口德国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4-30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3号(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四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2024-04-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
2024-04-29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4-04-28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公告)
2024-04-26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发表留言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回复
热点推荐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2019-03-2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2013〕10号)
2013-05-08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2月16日公安部 公通字〔2017] 6号印发)
2017-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发布)
2004-09-19
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2年第57号 关于发布《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目录》
2012-09-1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02号 关于发布获准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企业名单
2009-11-12
最新推荐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9号(关于发布《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公告)
2024-04-30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2024年第4号(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2024-04-3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8号(关于开展2023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公告)
2024-04-3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7号(关于进口德国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4-30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3号(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四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2024-04-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
2024-04-29
我要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