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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令1997年第20号 公布《关于禁止从英国进口禽鸟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发布时间:1997-06-19 06:00:00  来源:  浏览:2235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0号)

      《关于禁止从英国进口禽鸟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刘江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

             禁止从英国输入禽鸟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最近我部获悉,自今年1月份至今,在英国的 Herefordshire等六个郡暴发了11起新城疫,其中有4个鸡场和7个火鸡场发病,分离到的新城疫病毒ICPI指数在1.5--2.0,属强毒型新城疫。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禽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特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来自英国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自即日起,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及其委托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从英国进口禽鸟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单一律作废,自即日起运抵口岸的来自英国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做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家禽肉骨粉除外:
      1.来自新城疫非疫区(以发病农场为中心,半径20公里范围以外的地区)的工厂加工的。
      2.用于加工的家禽肉、骨等来自非疫区的经官方注册的屠宰场屠宰的健康家禽。
      3.被屠宰的家禽来自非疫区的在官方监督之下的养禽场。
      4.肉骨粉均须随英国农业食品部签发的正本检疫证书,证明上述内容。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英国的禽鸟其及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英国的禽肉及其制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放在露天或甲板上;其生活垃圾、泔水等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无害化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英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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