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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公告2001年第22号 输欧货物木质包装的有关问题公告
    发布时间:2001-06-23 06:00:00  来源:  浏览:1785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林业局公告2001年第22号――我输欧货物木质包装的有关问题公告
    【类别】林业/林业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林业局公告2001年第22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各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1.09.29
    【实施日期】200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68458
    【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林业局公告
    (2001年第22号)

      最近,欧盟委员会颁布木质包装决议,对来自加拿大、日本、美国及中国的针叶树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以防止松材线虫传入欧盟。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木质包装,欧方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为确保我输欧货物顺利出口,并针对松材线虫在我国局部地区发生的实际情况,现对我输欧货物木质包装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欧盟货物使用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在出口前须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须有标记,在标记上注明处理方法、地点及实施处理的单位,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二、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
      三、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有关检疫要求,仍按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重申欧盟对我输欧货物木质包装实行紧急措施的通知》(国检动联[2000]89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离开我国的输欧货物的木质包装按上述规定执行。
      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请有关出口企业及时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上述规定的输欧货物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有关我国松材线虫疫区名单及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记式样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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