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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令2000年第28号关于禁止从葡萄牙共和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1-06-23 06:00:00  来源:  浏览:1815次

    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38号所废止。

    农业部令
    (第28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葡萄牙共和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部长 陈耀邦
                              二000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禁止从葡萄牙共和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葡萄牙共和国暴发非洲猪瘟。为防止该国的非洲猪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养猪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葡萄牙共和国输入猪( 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葡萄牙共和国猪的产品及猪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葡萄牙共和国的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葡萄牙共和国输入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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