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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欧盟出口淡水小龙虾、鱼糜制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03-09-12 06:00:00  来源:  浏览:2040次

    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38号所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欧盟出口淡水小龙虾、鱼糜制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2]84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欧盟已于11月29日发布2002/933/EC决议,自即日起解除对淡水小龙虾、鱼糜制品的禁令,但须进行20%的抽检。为保证我有关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争取早日全面恢复对欧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局认真研究欧盟有关决议,将有关信息通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出口企业,协调一致,密切配合,督促企业切实解决好药物残留等卫生安全问题,充分做好恢复出口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坚决杜绝发生、不顾产品卫生质量而突击发货的恶性事件。
      二、各局要严格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输欧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企业在原料、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卫生质量控制状况,特别是药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难以有效保证出口水产品卫生质量的、被国外预警或被我检验检疫机构检出安全卫生问题的企业,应按规定暂停其出口报检、出证,并限期整顿;对整改不力、弄虚作假、问题严重的企业应吊销其“卫生注册编号”。
      三、总局研究制定了《对欧盟出口淡水小龙虾和鱼糜制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措施》(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局认真总结,查找工作中的不足,结合当地实际及产品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恢复对欧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内容及检测项目,重点涵盖原料、储存、消毒、加工、冷冻和发运等主要环节,确保签证放行后的商品卫生质量。
      四、加大检验检疫技术力量投入,完善检测手段,将实验室检测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要结合各局《2002年度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及《残留监控质量控制指南》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残留监控和检测工作。
      五、务必要掌握所辖地区库存产品的原料来源及其农、兽残等卫生质量状况,并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欧盟相关指令(如2377/90/EC、86/363/EC和466/2001/EC等)对成品严格进行出口前的残留检测。对原料产地不明、违反“专厂、专号、专用”规定、缺乏可追溯性或质量难以保障的产品,坚决不予出口。
      六、各局要密切跟踪和掌握国内外法规动态和新的卫生要求,并随时通报出口企业,督促企业强化质量观念和自律能力,帮助企业完善内部检测手段,特别是从源头上解决药物残留问题,保证出口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切实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七、工作中如遇问题或有好的经验和建议,请及时报总局食品局。

      附件:
    对欧盟出口淡水小龙虾和鱼糜制品的
    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输欧淡水小龙虾和鱼糜制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证解禁后输欧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杜绝再次出现农、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致病菌超标等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原辅(配)料安全卫生控制
      (一)国产原辅(配)料。
      1、国产原料。
      加工企业收购的淡水龙虾原料必须来自渔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安全可捕水域,不得收购来自渔业主管部门未公告安全可捕水域的淡水龙虾原料和养殖水域的淡水龙虾原料。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总局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年度计划的要求,对所辖地区的淡水龙虾安全捕捞水域的原料进行抽样监测。
      为保证用于加工的原料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输欧整只淡水龙虾制品的生产企业须设有淡水龙虾暂存净化池,净化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以便排除虾体肠腺内的排泄物;加工期间,每次应对来源于不同可捕水域的淡水龙虾原料进行抽样检测氯霉素和硝基呋喃,对发现氯霉素和硝基呋喃超标的原料及其已加工的半成品和成品立即进行封存,不得用于出口。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在其监督下进行处理。另外,加工企业将情况立即报告该水域所在地的渔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
      2、国产辅(配)料:CIQ要求加工企业在进厂时必须提供辅(配)料生产厂家的生产合格证明以及无氯霉素、硝基呋喃等农、兽药残国家官方部门检测合格证明,同时CIQ对企业的辅料质量进行检测,保证辅(配)料安全卫生。
      (二)进境原辅(配)料。
      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必须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同时还必须附有输出国官方的兽医卫生证书(自2003年3月10日起,证书中必须注明不含有氯霉素、硝基呋喃等有毒有害物质)、原产地证,在外包装上必须明确品名、产地、出口国等标识。对产地不明及兽医卫生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作退货处理。经口岸查验合格的进境原辅料,必须用清洁卫生的保温车或集装箱运到指定的注册冷藏库存放,待检验检疫合格后准许加工和使用。
      各局要对进境原辅(配)料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卫生证书已经证明不含有氯霉素、硝基呋喃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货物抽样,并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对卫生证书缺乏实质性证明内容的,可批批抽样检验。检验内容必须包括氯霉素、硝基呋喃等有毒有害物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允许进境用于生产加工,并对其流向、用途严格备案登记;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三)用于鱼糜制品生产的鱼糜原料,必须是欧盟允许从中国进口的鱼类品种。
      (四)为保证原料来源的可追溯性,各企业必须制定和完善原料进厂验收制度。加工企业要设有原料控制记录,对原料的来源、国别、海区(水域)、生产厂(船)、数量、重量、捕捞日期、原料卫生质量状况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
      二、加工控制
      企业必须保证加工过程符合欧盟指令91/493/EEC、94/356/EC等相关指令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输欧盟食品生产注册企业加强卫生控制的通知》(国认注函[2002]131号)等有关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企业必须按要求建立和有效实施HACCP安全卫生质量监控体系,并通过官方验证。针对加工全过程中的致病菌、农残、兽(药)残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制定严格的监控、纠偏和记录程序,保证其处在良好受控状态;在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含有我国及欧盟等主要进口国或地区明令禁用的药物、保鲜剂、防腐剂、消毒剂等。
      (二)整个加工过程必须在清洁卫生的车间内进行,同一车间、同一时间内只允许加工单一品种的产品,不允许与其他品种的产品混杂加工,以防引起交叉污染。
      (三)加工企业必须要建立完善有效的产品标识识别计划(包括批次管理和不合格产品识别标识制度)。在加工过程中,要设有从原料进厂到产品的标识操作程序(如:批次等),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的标识,需与质量控制记录相对应,以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必须在其产品内外包装上标明企业出口卫生注册编号、批次号实际生产日期,严防加工过程中安全卫生质量管理混乱的现象。
      加工企业要设有不合格产品控制程序和产品召回制度,对不合格产品的标识、贮存及处理做出规定,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要有记录,保证不合格的产品可及时被召回,不适合人类食用的产品由检验检疫部门监督处理。
      (四)生产企业必须设有严格的加工操作人员卫生控制程序。对加工人员要进行严格的岗前有毒有害物质及卫生的相关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生产人员不得使用含有氯霉素等禁用药物的药剂搽手。企业要严格管理进入车间的人员,指定专人对进入加工车间的人员逐个进行检查,发现手部有损伤的或者患有呼吸道、肠道疾病的,则不得进入车间,并规定其休息治疗期;并在生产过程中对加工人员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在容易造成工人手指伤害的操作环节,必须戴符合卫生要求的乳胶手套操作。
      (五)加工企业设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实验室,并配备必须的检测仪器设备以备自我检测。
      三、成品检验检疫
      (一)现场检验检疫:核对报检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注册号、批次号、输出国家、包装等是否货证相符,核查包装情况和卫生状况,对抽取的样品实施感官检验检疫,检查包装及产品标识是否符合欧盟及我国有关规定。
      (二)实验室检测:
      1、出口淡水龙虾熟制品的实验室检测项目包括:氯霉素、硝基呋喃类、沙门氏菌和致病性弧菌。
      2、出口淡水龙虾生制品的实验室检测项目包括:氯霉素、硝基呋喃、沙门氏菌、霍乱弧菌。
      3、鱼糜制品实验室检测项目包括:氯霉素、硝基呋喃、单核增生李斯特杆菌。
      4、上述产品的重金属项目监测结合总局年度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的要求执行。
      5、2003年3月10日前,各局应对上述对欧出口产品批批抽样并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2003年3月10日以后,各局可根据当地残留监控本底污染情况及出口检验检疫情况,对上述产品确定抽检比例。
      四、贮存、运输控制
      (一)加工企业要建立贮存、发运控制程序,保证产品贮存、发运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原料、成品专库存放,不同品种、不同批次的原料和成品不得混放,以防止造成交叉污染。加工企业同时应建有出入库记录及垛卡,对出入库产品进行记录,确保产品不混装和错装。
      (二)出口集装箱使用前必须经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卫生检查和处理,并出具证单,以保证产品的运输卫生;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出口发运前根据需要派员实施监装。
      五、库存产品的处理
      (一)各直属局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有关出口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整顿,对其库存产品进行清理、统计,对库存产品生产期间的HACCP管理体系运行及农、兽药残留监控情况进行严格的评审;对难以保证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被国外预警或被我检验检疫机构检出安全卫生问题的企业,其库存产品不得受理报检。
      (二)加工企业须按原料的不同来源、产品品种和生产日期确定批次,不得有来源不清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时,须批批按SN/T0376-95《出口水产品检验抽样方法》中加严抽样程序抽样,按第三条要求进行感官和实验室项目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准出口。
      请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输欧淡水龙虾、鱼糜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切实解决好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对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发现以下问题的要严肃处理:
      1、产品被CIQ检出安全卫生问题的企业,暂停出口、限期整改,经CIQ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出口。
      2、违反“专厂、专号、专用”规定的,吊销该企业的出口卫生注册编号。
      3、凡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欧盟官方预警通报的企业,暂停其出口报检,并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吊销该企业的出口卫生注册编号,同时通报欧盟有关方面取消该加工企业的对欧卫生注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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