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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钢材、农药进口验放凭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9年9月16日
    发布时间:1999-06-21 06:00:00  来源:  浏览:2082次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钢材、
    农药进口验放凭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9年9月16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家经贸委1999年9月14日《关于钢材、农药验放凭证有关问题的函》,对9月1日前签发的钢材、农药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继续按原规定办理验放手续;9月1日后签发的钢材、农药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按《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钢材、农药验放凭证问题的紧急通知》(署法(1999)601号)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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