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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
    发布时间:2002-06-24 06:00:00  来源:  浏览:1921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44号)

    海关总署: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序号 税号   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1   28342110 硝酸钾
    2   31042090 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5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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