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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 关于《进口药品注册证》作为海关商品归类的依据之一
    发布时间:2004-06-26 06:00:00  来源:  浏览:2004次
                                   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18号)

     为便于海关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自公告之日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相关注释另有规定以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作为海关商品归类的依据之一。在海关需要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提供该证的复印件。
      此前有关货物所征收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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