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对外贸易管理 > 外汇与跨境支付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规定(汇发(1999)28号)
    发布时间:1999-06-21 06:00:00  来源:  浏览:2129次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规定

      (1999年1月26日 汇发(1999)28号)

      一、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以下简称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的管理,保证《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的正确使用,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作和颁发《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三、国家外汇管埋局及其分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送行核查时,须持《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8月份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的颁发及更换工作。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大区分局和中心城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营理部设立专门人员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工作,并负责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大区分局和中心城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分别负责所在省、市支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的申领工作。
      七、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入员申领《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时,须备齐下列材料:
      1、《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申领表〔格式见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大区分局和中心城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分别负责所在省、市支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的管理工作。
      九、外汇局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实行暂时收回并停止其使用或退回国家外汇管理局注销。
      十、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调离国际收支统计岗位时,须将《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退回国家外汇管理外汇管理局注销。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