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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7号
    发布时间:1998-06-20 06:00:00  来源:  浏览:2074次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5月27日 国税发〔1998〕87号)

      为加强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管理,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请,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轮,在其修理完毕报关出口时,对该业务中使用国产零部件、原材料按一般贸易另填报关单,海关经审核,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并作一般贸易列入出口贸易统计。
      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已完工复出口的上述业务,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十条的规定办理退税。凡不能按照退税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原件的,各地主管退税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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