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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
    发布时间:2002-06-24 06:00:00  来源:  浏览:2004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
     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出口加工区的发展,经商财政部同意,决定对出口加工区耗用的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请表》(见附件),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一)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二)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二、水、电、气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水、电、气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三、区内生长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预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行为发生的次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退还的税款。
      四、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五、区内企业水、电、气退税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季核查区内企业水、电、气的实际耗用情况,年度终了后,应按清算的规定,对上年水、电、气的退税进行清算。
      六、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2002年8月31日以前开具的发票,不予退税。
      附件:《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附件: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单位:人民币元至角分

    ┌──────────────────┬─────────┬─────────┐
    │                  │纳税人识别号码: │联系电话:    │
    │ 企业名称:             ├─────────┼─────────┤
    │                  │退税登记证号码: │地址:      │
    ├────┬───┬─────────┴─────────┴───┬─────┤
    │项目  │增值税│      采购水、电、气          │     │
    │(水、  │专用发├──┬──┬──┬──┬────┬──────┤ 备 注  │
    │电、气) │票号码│数量│单位│单价│金额│退税税率│退税额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8=6×7   │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企业申报意见      │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
    │              │                       │
    │办税员:          │                       │
    │财务负责人:        │ 经办人:                   │
    │企业负责人:  (公章)  │ 负责人:         (公章)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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