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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设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的通知(署办函[2001]309号)
发布时间:2001-06-23 06:00:00 来源: 浏览:1874次
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设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的通知(署办函[2001]309号)
国防科工委国际合作司、交通部水运司、信息产业部经运司、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外经贸部外贸司、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新闻出版总署印刷管理司、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国家烟草专卖局运行司和国家经贸委所归口管理的石化、轻工、纺织、机械、钢铁、有色、建材工业协会,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规程》(署办发[2001]87号)的规定,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决定设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负责有关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审议、修改、复议工作,其人员组成及机构设置等详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办事规则》。
附件: 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办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保证制定的单耗标准科学、准确和权威,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规程》,成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
第二条 审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定全国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二)负责修改已颁布执行的全国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三)负责复议有争议的全国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第三条 审定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一)审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二)审定委员会受国家经贸委外经司、海关总署关税司管理和指导;
(三)审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委员和特邀代表及秘书处组成;
(四)审定委员会采用聘任制,任期1年。
第四条 审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一)主任
由国家经贸委外经司、海关总署关税司主要司领导担任;
(二)副主任
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组长担任;
(三)常务委员
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成员、联络小组办公室正、副主任和特邀委员担任;
(四)委员
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办公室成员、行业技术专家、加工贸易企业技术专家、海关单耗管理专业人员担任;
(五)特邀代表
由计算机、商品归类专家和商品检验等人员担任;
(六)秘书处
经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意,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办公室聘任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定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条件
由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成员单位推荐。
(一)了解加工贸易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外贸政策;
(二)知晓加工贸易产品的工艺流程和工艺技术;
(三)熟悉海关加工贸易产品单耗核定、商品归类和计算机数据维护。
第六条 单耗标准的审定程序
(一)审定委员会应在收到《送审稿》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承办单位或《送审稿》起草人提出具体意见;
(二)承办单位或《送审稿》起草人在收到审定委员会审定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稿》的修定并第二次报审;
(三)审定委员会二审应在收到第二次《送审稿》后1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出具体意见;
(四)第二次《送审稿》经审定通过,签属审定意见后既为《审定稿》,并按规定上报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办公室;
(五)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办公室依据《审定稿》行文并由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签后颁布执行。
第七条 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力戒官僚和推诿作风,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做好单耗标准的制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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