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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旅客携带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遥控设备进境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89年11月24日)
    发布时间:1989-11-24 06:00:00  来源:  浏览:3930次

                              关于旅客携带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遥控设备进境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9年11月24日)

      我署监管二司以(89)监二(一)字第269号转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以来,一些海关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此,经与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协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由旅客带进的,不以商业经营为目的的少量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遥控设备,凡符合国家无委(1988)无管字14号、15号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可不必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海关即可放行。
      二、经营单位(含外资企业)从境外成批进口该类产品,仍需经国家无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等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1989〕监二(一)字第269号文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内容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198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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