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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口岸旅检现场关检合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署监发[2005]262号)
发布时间:2005-06-27 06:00:00 来源: 浏览:2398次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口岸旅检现场关检合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6月23日 署监发[2005]262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5年3月23日,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签署了《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为确保《备忘录》及其附件《关于加强口岸旅检现场工作的合作方案》有关内容顺利落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口岸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应本着科学监管,方便旅客进出,实现资源共享,提升对外形象,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的原则,结合口岸实际情况,落实口岸旅检现场的关检合作方案。
二、关于口岸旅检通道标识设置
(一)在口岸旅检现场入、出境旅客通道上方,分别设置中国海关、中国检验检疫标识(标牌)各1个。
(二)取消口岸旅检现场动植物检疫工作区上方悬挂的“中国检验检疫”标识(标牌);保留检验检疫工作间和工作台;工作台正面设置“中国检验检疫”标识(标牌)。
(三)口岸旅检通道标识设置调整后,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的工作职能不变,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对旅客携带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实施检疫监管。
三、关于口岸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制度
(一)将原《检验检疫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以下简称《申明卡》)中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的申报内容,调整到《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中,入境旅客携带上述物品应按规定填写《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二)对《申明卡》未调整部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入境旅客应按规定填写《申明卡》,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三)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将分别印制下发新格式的《申报单》和《申明卡》,自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航空口岸实行。
四、关于对旅客携带进境物品查验实行X光机“一机两屏”模式
(一)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对旅客携带进境物品查验实施X光机“一机两屏”模式,即:从旅检现场海关管理的X光机检查设备中接出线路,连接检验检疫机构的显示屏,实现海关、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同时监控X光机采集的受检查的旅客行李的物理图像,达到双方对X光机物理图像的信息共享。
(二)检验检疫机构的显示屏,应安装在其现场工作台或工作间等能够满足检验检疫机构监控和必要检查要求的地点,确保“一机两屏”模式的工作效果。具体安装实施工作,由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商地方政府口岸管理部门研究落实。
(三)实行“一机两屏”模式,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均可指定过机查验对象,实施抽检查验,对来自疫区的重点人群、航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高过机比例的,海关应积极配合实施。
(四)检验检疫机构对旅客携带物品实施X光机监控查验,对可能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且未向海关申报的,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包(箱)检查;对已向海关申报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或由海关发现的,由海关移交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处理工作,应当在动植物检疫工作间内按规定施行。
(五)实行“一机两屏”模式,X光机设备的操作控制、维护管理由海关负责。检验检疫机构接出的线路及显示屏,由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协商负责安装、调试和维护,所需费用由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五、关于海关、检验检疫检查合作
(一)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沟通和联系,避免对旅客行李物品进行重复检查,给旅客带来不便。
(二)海关在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查验中,应当增强查缉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意识,并及时将旅客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移交检验检疫机构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在对旅客行李物品查验过程中,发现属于海关监管的物品,应当及时通知海关处理。
(三)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双方应当制定协调配合制度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移交规程,制作移交单据,加强配合,共同严把国门。
六、其他
(一)口岸旅检通道标识设置调整、“一机两屏”模式是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双方试行的一种新的合作方式,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口岸旅检通道标识设置调整和“一机两屏”模式自2005年7月1日首先在空港口岸实施。
(二)各有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协商地方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做好口岸旅检现场调整工作,确保海关、检验检疫口岸查验工作有序衔接、调整工作同步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按各自所属系统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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